一、评选名额
“巾帼标兵”10名。
二、评选对象
全校各部门、各单位在职在岗女教职工,侧重教学科研一线的女教师。在前三届评选中已获得过此荣誉者不再推荐。
三、评选条件
评选对象应具有先进性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引领性。具体条件为:
(一)政治坚定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热爱祖国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术道德修养,在和谐校园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(二)为人师表。发扬“四有”“四自”精神,爱岗敬业、教书育人,关心学生成长,积极参加并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。
(三)业绩突出。刻苦钻研业务,发挥女性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,为本单位、本部门的工作创新做出积极贡献。或教学效果突出,受到师生普遍称赞;或潜心科研,成果丰硕;或热心社会服务,有较高的社会美誉度。
(四)示范引领。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榜样作用,教职工公认度高,具有先进性、表率性、示范性和引领性。
四、评选程序
(一)基层推荐。各分工会根据评选条件,本着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民主推荐候选人1名。无合适人选的单位可以不推荐。
(二)材料报送。6月 27日(周一)前,向校工会报送《安徽师范大学“巾帼标兵”候选人推荐审批表》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2份。逾期不报,视为自动放弃。
(三)学校评审。学校召开评审会议,依据评选条件,对照候选人事迹材料,认真组织评选。
(四)网上公示。学校将评选结果进行网上公示,经公示后,无异议者当选。
五、表彰奖励
(一)学校设立“安徽师范大学巾帼标兵”奖,向获奖者颁发“巾帼标兵”荣誉证书,给予每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。
(二)获得校“巾帼标兵”荣誉称号者,同时获得上级工会、妇联同类评选表彰候选人资格。
六、组织领导
学校成立评选领导组,负责实施评选工作。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(校女工委),承担具体工作。
七、工作要求
(一)高度重视、加强领导。各单位要把评选表彰活动作为对全体女教职工进行巾帼建功、爱岗敬业教育的重要过程,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女教职工,通过活动促进我校女教职工队伍的发展。
(二)严格标准、精心组织。各分工会要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,坚持群众路线,严格按照评选条件,认真评选,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,真正推选出成绩突出,事迹感人,群众信赖的“巾帼标兵”。
(三)广泛宣传、引领激励。在评选过程中,要做好先进事迹的挖掘、宣传工作,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、教育、引领和导向作用,形成学习先进、争当先进、岗位建功的良好氛围。
特此通知。